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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无效宣告十大案例10】“β-阻断剂在制备用于治疗血管瘤药物中的用途”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作者:潘 珂 陈龙飞
发布时间:2021-10-14

涉案专利的发明人在针对患有IH的心脏病患儿用萘心安治疗心脏疾病时,意外发现对婴儿毛细血管瘤(简称IH)产生了疗效,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验证了此效果,基于此在中国申请了涉案专利的萘心安的第二制药用途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授权的12项权利要求均为制药用途权利要求,主要包括萘心安及其盐用于治疗血管瘤、毛细血管瘤、毛细血管婴儿血管瘤的制药用途。

针对前述专利权,请求人提出了无效请求,其理由涵盖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简明、权利要求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权利要求相对于相关证据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等,并提交了系列证据。专利权人先后两次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过两次修改后保留了11项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萘心安或其药物盐在制备用于治疗毛细血管婴儿血管瘤药物中的用途,同样提交了系列反证反驳请求人的观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修改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对于药物针对的疾病术语,当现有技术存在不一致,甚至混乱矛盾时,应基于专利本身的记载,梳理各项证据中反映出的技术发展脉络,还原到申请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认知,从而客观认定疾病术语的含义。对于技术效果的证实,亦应结合对特定技术领域的发展水平,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认知予以客观确认。

  对于此类发明的创造性评判,作为传统药物,其药理、药化等方面的研究通常也相对较为透彻。基于此,从现有技术中很容易搜集到各种蛛丝马迹的文献,比如一篇文献提及此类药物和某些体内机制相关,而其他文献又提到了某些体内机制和某类疾病相关。在此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根据前述现有技术显而易见地得到药物的新用途,通常应首先确定发明因其技术方案的选择所实现的技术效果,比较专利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基于所述区别所取得的技术效果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对现有技术进行整体梳理和客观把握,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合理认知申请日时现有技术的整体发展状况,尽可能还原发明得出的过程,基于此客观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该发明。